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49號

聲請人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均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2人安置期間,其等法定代理人雖能主動申請會面交往,且與2名相對人互動熱絡,但法定代理人無法配合主管機關處遇計畫。且法定代理人再度遭查獲吸食二級毒品於113年9月23日執行觀察勒戒,顯見母職知能待提昇;另相對人2人透過主管機關提供穩定生活,目前就學正常,觀察相對人2人情緒方面易躁動,相對人C0000000-0已協助其就醫並開立藥物,現階段訓練兩人生活常規中。相對人2人雖不願離家生活,但經社工告知基於確保人身安全及維持受教養權益後,皆能理解與配合。又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針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未見有何回覆。為保障相對人2人穩定照顧及保護權益,故評估有持續安置必要,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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