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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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5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林意惠 債務人 林耀騰 即小短腿寵物澡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