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朱瓊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哲誠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