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1號原告乙○○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依本院民國112年9月12日通知補正說明欄所示各文件,若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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