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2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八八號
原告甲○○被告苗栗縣頭屋鄉公所右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徵收補償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被告為地方之繁榮發展,按都市計畫開闢第六號道路,竟無償占用原告土地而不辦理補償,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命被告編列預算,發放補償金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高秀真
評事 廖政雄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