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 彭美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3年度壢簡字第5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容蓉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