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81號聲請人 管年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管台生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管台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管台生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管年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失蹤人管台生(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胞兄。
失蹤人原設籍並居住在臺中市○○區○○街○○號,於86年間在新竹地區擔任建築工,因不明原因失蹤後,迄今已逾18年。聲請人前經鈞院准以104年度亡字第1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為證,另有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勞保查詢資料、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000年00月00日生儀一字第1040006932號函、105年8月29日中市生儀一字第1050005790號(查無失蹤人使用殯葬設施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年11月23日健保中字第1044031453號函、105年8月29日健保中字第1054025334號函(查無失蹤人就醫紀錄)、臺中市潭子區公所104年11月24日潭區社字第1040025428號函、105年8月26日潭區社字第1050018183號函(查無失蹤人申辦相關社會福利)、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4年11月25日中市社助字第1040119035號函及附件、105年8月30日中市社助字第1050086867號函(查無失蹤人領取社會福利補助款)、本院104年度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登報資料、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中華電信資料查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5年8月25日中市警豐分防字第1050047071號函及附件(失蹤人迄未尋獲)附卷可稽。綜上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據上,失蹤人自86年間失蹤後,迄未尋獲,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失蹤人失蹤之月日不詳,經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即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為7月1日,本件失蹤人之失蹤日期應為86年
7月1日,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93年7月1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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