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吳依紋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珍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