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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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740號聲請人大銀幕視聽音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士益┌───────────────────────────────────────────────────────┐│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7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96年7月31日│52,920元│RC0000000││││限公司 游昭明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