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債務人 詹玉雪 即 詹之瓊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2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4月17日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自104年4月24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頁)。債務人名下均無任何可供變價之財產等情,此有本院104年8月28日消債事件筆錄、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6日陳報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頁、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卷第15、16頁)。從而,堪認債務人已無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