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73號原告 許富雄 (原名: 許清森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定同此見解)。亦即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異議者請求變更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00號、101年度台抗字第527號裁定看法相同)。查原告於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陳報狀記載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2,470元,根據上述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萬2,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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