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8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親,相對人自民國99年1月起因顱內出血至無意識,雖經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已達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97規定,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99年5月19日死亡,此有卷附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相對人既已死亡,其已無權利能力,則本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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