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黃石明

代理人 黃惠玲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貳萬元後,本院一一三年度司執字第一四六三六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三年度雄簡字第三六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停止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40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伊對第三人十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十億公司)之薪資債權,由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4636號清償債務強制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伊已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向相對人清償本金新臺幣(下同)28,016元完畢,而相對人之利息債權逾5年未請求者(即自99年6月11日起至105年10月18日止)因時效而消滅,且自105年10月19日起再無新發生之利息債權,相對人再無可資強制執行之債權存在,上情業經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由本院受理在案(案號:113度雄簡字第367號,下稱系爭本案訴訟),為免伊之財產一經相對人強制執行取償即難回復,而有停止執行之必要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於113年1月5日持屏東地院於112年12月22日所核發,以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之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請求聲請人應給付28,016元,及自99年6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以聲請人對十億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執行標的(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3頁),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3年2月5日發給扣押命令,禁止聲請人收取對十億公司之薪資報酬債權全額1/3等情(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1頁),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證核閱無訛,足見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

㈡又聲請人在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終結前,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提出清償抗辯及時效抗辯,並據此提起系爭本案訴訟,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本案訴訟卷證核閱明確,核其抗辯事由均屬實體爭執,仍待系爭本案訴訟審理而為判斷,非本院得在強制執行程序審酌之事項,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雙方權益,爰命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相當之金錢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

 ㈢本院審酌:相對人截至113年2月19日止(即系爭本案訴訟起訴狀送達法院之日),本於系爭債權憑證請求收取之債權總額為96,88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系爭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在50萬元以下,乃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是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第1、5款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辦案期限為10個月、第二審辦案期限為2年,合計2年10個月,相對人在前開期間因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致受償時間延宕,可能因延宕期間不能使用受償金錢96,889元,而受有相當於之遲延利息損失,或喪失因投資金錢預期可得之利益等一切情事,酌定本件擔保金以2萬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爰命聲請人為相對人提出2萬元供擔保後,准許之。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許弘杰

附表

項目

金額

計算起迄期間

計息利率

計算式

本金

28,016元

利息

68,873元

(28,950+39,923=68,873)

99年6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共5年2個月)

年息20%

28,016×20%×[5+2/12]=28,949.8(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104年9月1日起至113年2月19日止

(共9年6個月)

年息15%

28,016×15%×[9+6/12]=39,922.8

合計

96,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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