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41號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被告為外籍移工,已於112年2月5日出境,本件起訴程式尚有不備,且被告應送送達處所不明,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710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9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被告之海外送達處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