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03號聲請人 王英烱 即鉅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王英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鉅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鉅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鉅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徵得王英烱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英烱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明細表、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本院民國105年12月13日北院隆民譯105年度司司字第576號函、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各項簿冊清單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576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