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3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33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照堃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26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照堃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照堃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相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先後以言語侮辱告訴人 傅麗錞 ,係基於單一之公然侮辱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公然侮辱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上開公然侮辱及恐嚇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互異,應分論處罰。另查被告行為時,係已年滿80歲以上之人,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和平理性方式處理事務,僅因對告訴人傅麗錞提醒車輛行進中勿隨意走動更換座位有所不滿,即公然侮辱告訴人,復對其恐嚇,損及告訴人名譽且使告訴人恐懼不安,可見其不思尊重他人,且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態度、犯罪手段及情節,及被告之前科素行、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及退休、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忠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6655號被告吳照堃男8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12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照堃於民國109年6月7日上午8時50分許,搭乘傅麗錞所駕駛之臺中客運公車,車輛行經臺中市○區○○路與五權路交岔路口時,吳照堃起身要換座位,因車輛正行進中,傅麗錞擔心危險,提醒吳照堃:「座位就坐好好,不要隨便移位置」等語,卻激怒吳照堃,其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辱罵傅麗錞:「幹你娘雞掰」數次,足以貶損傅麗錞個人名譽;後傅麗錞稱欲報警提告,吳照堃立即手持柺杖型雨傘衝向前,然為另一名乘客 吳仲超 所攔阻,吳照堃隨即基於恐嚇之犯意,揚言:「每天都要坐妳的車子」,暗示欲搗蛋而影響傅麗錞名譽、工作,使傅麗錞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於同年7月間請辭公車司機之工作。
二、案經傅麗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照堃固坦承口出上述話語,然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或恐嚇犯行,辯稱:伊是罵吳仲超,不是罵告訴人傅麗錞; 伊有 向吳仲超表示欲每日乘坐告訴人之公車,因為伊氣憤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證人吳仲超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相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言乃卸責之詞,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其所犯上開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為數罪,請分論併罰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8日
檢察官林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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