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3號原告 吳維雲 被告 曾淑鳳
曾武龍 曾淑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居所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