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五О七二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何俊墩 律師
吳忠諺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程克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涂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