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50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五О七二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何俊墩 律師
         吳忠諺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程克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涂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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