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人 林登銀 代理人 陳正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本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82號裁定債務人自99年1月6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之,故依上揭規定本院司法事務官視同本件清算事件之管理人,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清算事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就該分配表本院依本條例第123條第3、4項規定於99年11月4日公告並寄送予各債權人及債務人,各債權人及債務人收受送達後屆期均無人提出異議,是以該分配表依法應認確定在案。嗣本院依該確定之分配表,通知各債權人限期領取分配款,此有本院99年
12月13日板院輔99司執消債清梅字第15號函文在卷可稽。綜上,本件清算程序應予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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