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李成進 被告 蘇金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奕超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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