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 林秀紅 被告 呂聯信 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上午10時0分許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許庚森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 林秀紅 被告 呂聯信 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上午10時0分許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