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 吳怡臻 聲請人 王勤豪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謝煥政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提出南投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