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 姜李花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被告 李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