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1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劉德明 債務人 杜學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