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746號聲請人 廖健柱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張哲明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元,代墊費用肆萬零肆佰玖拾參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哲明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張哲明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等事宜,被繼承人所遺之房地,業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拍定並分配完畢,餘款新臺幣(以下同)925萬元,已匯入聲請人於臺灣銀行開立之「張哲明之遺產管理人廖健柱」專戶中,公示催告期間,並無其他債權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報明債權、受領遺贈之聲明。聲請人為將上開專戶之餘款繳交國庫,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該部分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張哲明遺產管理案辦理過程摘要表、被繼承人張哲明遺產管理案清查銀行帳戶明細表、代墊費用明細表、相關代墊單據影本、執行職務相關文書等件為證,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債權債務清理、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40,000元。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業已墊付之費用,聲請人提出代墊費用明細表及數份單據影本為據。經本院核對聲請人提出之單據資料後,聲請人代墊之費用共及40,493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應予准許。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及已墊付之費用,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