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338號
原告誠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百祥
被告御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有該公司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可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