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03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啟宏
江啟良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博凱
黃致民 (即 黃敦化 之繼承人) 黃育青 (即黃敦化之繼承人) 黃玫玫 (即黃敦化之繼承人) 黃瓊源 史春慧 (即 黃光裕 之繼承人) 黃彥叡 (即黃光裕之繼承人)黃 陳詠娟 (即 黃敦友 之繼承人) 黃文英 (即黃敦友之繼承人) 黃文浩 (即黃敦友之繼承人) 黃文逸 (即黃敦友之繼承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博凱等因103年度訴字第330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195,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