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 張復國
債務人多阡藝術文化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麥志豪
債務人 張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復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多阡藝術文化有限公司、麥志豪、張雅筑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所負之債務及其衍生之所有費用,設定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5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多阡藝術文化有限公司、麥志豪、張雅筑與第三人微音符有限公司於113年3月18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4,41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12月21日之本票乙紙向聲請人借款,並以相對人張復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債務人僅支付部份價款,尚欠本金3,41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正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等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等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三村段
261
73.58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220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村段000地號
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46.47
46.47
46.47
33.75
173.16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3.99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