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延收字第2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延收字第235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鐘景琨 代理人 王彥婷
方家琪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 胡海波 (中國大陸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延長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6月18日起暫予收容,本│││院於110年6月28日以110年度續收字第889號裁定續│││予收容,又經本院於110年8月11日以110年延收字第│││215號裁定第一次延長收容在案,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第二次延長收容。│├───────┼────────────────────────┤│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4項):│││1.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2.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臺灣地區與大││情形│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受收容人自承曾違反收│││容替代處分,其聲請再為替代處分,聲請人認不應准許│││,並無不當。至受收容人所主張遭移民署專勤隊人員恐│││嚇乙情,縱令屬實,亦非違反收容替代處分之正當事由│││。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就收容事件之審│││理,並無就審期間之規定,受收容人主張其於開庭當日│││方知悉庭期,應延後本件審理程序等語,亦非可採。│├───────┼────────────────────────┤│結論│本件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立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