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18號原告 劉正忠
劉雲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李國仁 律師被告 呂志祥
嘉敏 營造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 呂明憲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邱國峰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重光 被告 林永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