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69號

債權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明文

債務人 林詠孺

林敏妹

林坤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347,179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