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36號原告 朱珮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清福 即道法法律事務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3,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