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 邱曾玉 住相對人 游金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強制執行法第31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未據於聲請狀內記載應受停止強制執行之執行案號,致無法確定聲請人聲請意旨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5月4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