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3號債務人 呂清榮 債權人國 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萬榮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
127號裁定自民國102年7月31日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原有土地ㄧ筆,經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59732號執行案件拍定,於102年6月25日分配完畢,是債務人名下現無財產,任職於大華生技有限公司,惟為臨時工,薪資為日領,每月收入切結為新台幣15,000元,有民事陳報狀、101年司執莊字第159732號分配表、收入切結書在卷可稽。另查債務人陳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0,000元尚低於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應屬合理,其每月所得15,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提出每月5,000元之更生方案,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是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怡禎附表┌────┬─────┬────┬─────┬─────┐│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月清償額│6年清償額│││新台幣)││││├────┼─────┼────┼─────┼─────┤│國泰世華│943,364│25.36%│1,268│91,296│├────┼─────┼────┼─────┼─────┤│台新資產│525,274│14.12%│706│50,832│├────┼─────┼────┼─────┼─────┤│匯誠第一│211,019│5.67%│283│20,376│├────┼─────┼────┼─────┼─────┤│萬榮行銷│247,439│6.65%│333│23,976│├────┼─────┼────┼─────┼─────┤│台灣金聯│95,310│2.56%│128│9,216│├────┼─────┼────┼─────┼─────┤│金陽信│66,848│1.80%│90│6,480│├────┼─────┼────┼─────┼─────┤│元大國際│1,421,007│38.21%│1,911│137,592│├────┼─────┼────┼─────┼─────┤│第一金融│209,000│5.62%│281│20,232│├────┼─────┼────┼─────┼─────┤│債權總額│3,719,261│清償總額│5,000│360,000│├────┼─────┴────┴─────┴─────┤│清償成數│9.68%│└────┴──────────────────────┘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