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陳麗月 訴訟代理人 施文慶 被告 巫日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日生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查報被告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三、以前開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郭春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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