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號上訴人 吳宏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明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