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44號

聲請人A01

相對人A2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A2設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之0,此有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相對人現居桃園市○○區○○○路000號00樓等情,為聲請人家事聲請狀所明載,足認相對人於本件聲請時之住居所均非本院管轄區域,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相對人實際居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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