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09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楊合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