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48號

原告 吳勝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家寧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如確定要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以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提出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內容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一份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如欲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本件依原告請求金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3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內容並未敘明得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所述金額之詳細訴訟標的(即兩造間係何法律關係?)及其證據資料,原告如要起訴,應由原告自行舉證有相關請求權依據,並提出證據:

⒈所謂拿18萬元係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或其他法律關係?應提出原告有交付18萬元給被告及兩造間有借貸之意思合致之證據資料。

⒉賭世運賽輸4萬元部分,應提出被告確有積欠4萬元債務而由原告代為清償之清償證據。

⒊手機費9,359元部分,依原告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客戶名稱為原告,亦即債務人本即為原告,主張被告應清償及給付上開金額給原告之法律依據究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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