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0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275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毒品戕害身心,而被告乙○○前曾因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8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民國98年10月16日假釋出監,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竟於假釋期間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顯屬不知警惕,雖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然檢察官僅就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分別求除有期徒刑6月、2月,本院認為尚屬過輕,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