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5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趙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叁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金珠於民國92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11日止累計63,507元正未給付,其中30,994元為本金;32,42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趙金珠於民國92年0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5月30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11日止累計172,910元正未給付,其中73,893元為本金;99,01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趙金珠於民國94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分0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11日止累計84,436元正未給付,(其中33,649元為本金,50,78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趙金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11日止累計246,460元正未給付,其中96,741元為消費款;146,11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05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趙金珠│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30994││3月1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趙金珠│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73893││3月12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趙金珠│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3649││3月12日││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趙金珠│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6741││3月12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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