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憲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憲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呂憲婷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8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39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