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88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柯恒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柯恒榮積欠電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柯恒榮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字號查詢之姓名為第三人,非債務人柯恒榮,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2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110年2月5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