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84號
上訴人 張少洋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 律師
被上訴人 沈志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儭華
法官韓靜宜
法官趙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84號
上訴人 張少洋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 律師
被上訴人 沈志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儭華
法官韓靜宜
法官趙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