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84號

上訴人 張少洋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 律師

被上訴人 沈志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儭華

法官韓靜宜

法官趙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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