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李冠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
12月23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8391627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李冠輝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李冠輝於民國108年12月1日13時9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於臉書社團張
貼「行政院宣布明天全國放假一天慶祝擊敗韓國」之圖片貼
文,未經查證散布不實之貼文,有混淆視聽、影響公共安安
寧之嫌,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法
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
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惟所謂「散佈」者,乃散發
傳佈於公眾之意,是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
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
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
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
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
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三、經查,觀諸卷附被移送人於上開臉書張貼之圖片,固有「行
政院宣布明天全國放假一天」等文字,雖屬不實,然108年
世界12強棒球賽臺灣擊敗韓國,此部分並非虛構,對於放假
與否,一般有正常智識程度之人均可輕易查證判斷此一言論
之真偽,尚不至於信以為真,且被移送人發文之處,亦在棒
球相關版面,其貼文僅為抒發興奮情緒之舉,前後以觀,不
過為玩笑之作,尚不足以影響公共安寧,核與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此外,復無其
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非行,自應為不
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