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調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仁賢 等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即蕭仁賢等人應將附表所示
不動產,於民國94年7月25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
回復登記為蕭仁賢所有等語。但是依照民法第245條規定,
關於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
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
為除斥期間,其期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
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
。聲請人主張撤銷的法律關係,距今已逾10年以上,已逾權
利行使除斥期間。因此,聲請人對此已逾10年以上法律關係
,請求行使撤銷權,已逾權利行使除斥期間,顯難認有調解
爭議的可能,依照前開說明,駁回本件調解的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佳惠
附表:嘉義縣○○鎮○○段○○○○號土地及嘉義縣布袋鎮內田69號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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