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84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蔡鎮隆 律師
陳逸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楊宗儒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曹大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28日執行羈押,嗣96年4月28日執行延長羈押後,至同年6月2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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