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第一三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驗後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查獲之毒品,因屬違禁物,不惟得單獨宣告沒收,尚應加以銷燬,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持有經扣押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驗後淨重零點零五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二包,係被告向他人購得,且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故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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