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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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3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工廠管理輔導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6號上訴人信泓合板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簡興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108年7月4日之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韋岑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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