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 涂逸凡 相對人 潘芳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潘芳琼於民國108年8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8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①108年8月16日、②109年7月21日、③109年10月19日簽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CH381470、CH381475)共3紙,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元、②50,000元、③50,000元,均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又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109年10月22日權利價值變更,變更後擔保債權總金額為300,000元,亦經登記在案。詎上開借款經聲請人於112年3月2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清償,並於112年3月20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潘芳琼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6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萬巒鄉萬金182002,204.278分之1002屏東縣萬巒鄉萬金1830033.868分之1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6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00萬德路82之4號萬金段182地號加強磚造、二層樓房一層76.00、二層74.30,總面積150.302分之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